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条件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请条件:
1、有实际商用性经营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50平米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3名及以上人力资源证书的专职人员
需要的资料:
1、场地使用证明 (房产证)
2、办理许可证的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专职人员的相关证书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
1、到相关机构提交材料
2、机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如果材料提供不完整会要求及时补交
3、部门人员到现场考察检查完之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范围:
1、人才中介(猎头):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 人才培训 人才测评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2、职业中介: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经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1、拥有一张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万元的营业执照;
2、有申请开办劳务派遺组织的报告
3、有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并已经制定好了的劳务派遺有关制度;
4、有办公场所的办公用房证明(租用协议、产权证)
《劳务派遺经营许可证》 资质办理资料
1、劳务派遺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
清单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如今社会各行业对于劳务派遣工的巨大的需求,给劳务派遣机构(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一,申请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7、授权委托书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要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许可,在满足条件通过审核之后下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免费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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