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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8-31 23:20,更新:2024-08-31 23:20

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3)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项目,提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餐饮服务项目因涉及到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还应提交区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五、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六、收费:免费 

个体工商户是具有经营能力的个人,是独立经营的个体,那么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就需要准备齐全材料,而且要注意办理过程中的一些事项,这样才能更加顺利地取得营业执照,尽快合法开展自己的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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